(2016)湘072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覃友清、覃飞、覃敏与周纯平、桃源县热市镇永丰劳务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友清,覃飞,覃敏,周纯平,桃源县热市镇永丰劳务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覃友清,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覃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覃敏,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周纯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热市镇永丰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永丰村傅家湾组。法定代表人:郭忠云。本院在执行覃友清、覃飞、覃敏与周纯平、桃源县��市镇永丰劳务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周纯平、桃源县热市镇永丰劳务服务中心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