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甫,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甫支付物业服务费7832元、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甫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张建甫在本市无存款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建甫名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