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饶市水利局、江西仟禧拍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水利局,江西仟禧拍卖有限公司,朱红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5753-0。法定代表人苏章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西仟禧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组织机构代码75999736-0。被执行人朱红缨,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4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调解书内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红缨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红缨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豫章支行(账号为15×××25)的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