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立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立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908.3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共计4110元,包括本金3908.37元、利息127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已支付给付申请人406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