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翠萍、于子轲与袁兆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袁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49号原告:于某,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原告:王某,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袁某,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原告于某、王某诉被告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原告对刑事裁决文书理解有误,起诉被告合理但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