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3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黎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黎,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1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朱黎,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兴武街纺织品住宅楼1幢第3层1室。被执行人:朱辉,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23栋28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朱黎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辉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查封汪志斌位于樊城区解放路志强商厦二分区2幢1单元二层二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38288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君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