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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勇,付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勇,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付英平,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976号,于2016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魏勇、付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勇、付英平给付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515元。但被执行人魏勇、付英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勇银行存款45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