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勇,付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勇,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付英平,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976号,于2016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魏勇、付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勇、付英平给付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515元。但被执行人魏勇、付英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勇银行存款45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