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莉、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张莉,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0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汪利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