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庆发诉大石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82行初103号起诉人苏庆发,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虎庄镇双井村。2017年5月8日,本院收到苏庆友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79年我同前妻赵家凤登记结婚,婚生二子。1989年6月6日离婚。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王玉琴。2008年10月7日,我同王玉琴去办理了补领结婚证申���,谎称系1988年结婚,结婚证丢失。大石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并帮助我们将所写的1988年结婚,改为1979年登记结婚。就给我们补领“补结2008210805—0684”号结婚登记证,记载我与王玉琴于1979年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2008年10月7日补领结婚登记证。2012年,我以我们是婚姻关系在大石桥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9月25日,我向大石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大石桥市民政局递交了请求撤销补领登记证申请。大石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大石桥市民政局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答复。“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苏庆发与王玉琴的结婚登记”。我认为,被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未尽认真审查义务,错误的为原告及王玉琴补发本不存在的结婚登记证。该登记及补领行为应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大石桥市民政局���姻登记处2008年10月7日所作出的补发结婚登记证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大石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08年10月7日所作出的补发结婚登记证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发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运启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姜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