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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通青、汪庆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通青,汪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陈通青,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汪庆河,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陈通青与被执行人汪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9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通青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9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