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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翁小中、臧书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翁小中,臧书霞,宋永波,陈霞,翁世昌,葛满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被执行人翁小中,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臧书霞,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翁小中之妻。被执行人宋永波,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霞,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永波之妻。被执行人翁世昌,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葛满菊,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翁世昌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翁小中、臧书霞、宋永波、陈霞、翁世昌、葛满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