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刑初265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租住襄阳市。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红色本田轿车,沿本市前进路向人民路方向行驶至XX家具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从车内搜出单管猎枪一支、双��猎枪一支、子弹一发。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双管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枪弹检验鉴定书、枪支和子弹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二、涉案枪支及子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亚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