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丽华、曹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立,宋丽华,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立,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宋丽华,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曹政(曹少华),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立申请执行宋丽华、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丽华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