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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丽华、曹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立,宋丽华,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立,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宋丽华,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曹政(曹少华),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立申请执行宋丽华、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丽华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