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70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建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建筑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4918-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亚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建筑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19299677-X,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湖路9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建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