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碧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8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址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新城农贸市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2736621432Y。法定代表人梁剑云,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旭,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中枢镇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案由:建设规划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1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作出的仁住建行罚决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杨碧花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于2010年6月后在仁怀市鲁班街道生界社区和平组自家自留地上进行违法建设,建成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95.93㎡房屋一栋二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10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作出仁住建告字(2014)第500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仁怀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其有权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进行送达,在告知期限内杨碧花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证听证,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于2014年11月24日对杨碧花作出仁住建罚决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碧花户擅于修建的砖混结构一栋二层、建筑面积295.93㎡的房屋处以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限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其所建的295.93㎡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依法进行了送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送达了仁综行执拆催(2016)第022号《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催告其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所修建295.93㎡的违法建筑,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将依法强制执行。经催告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碧花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于进行违法建设,其行为确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经申请人催告拒不履行,完全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作出的仁住建罚决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杨碧花在接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95.93㎡房屋一栋二层。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蓝 天人民陪审员 胡富福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