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72民特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98号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对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海海运公司”)欠付的“宝中218”轮租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债权进行登记。申请人称,因“冠海308”轮已进入本院公告拍卖程序,申请人为该轮所属冠海海运公司的债权人,故要求就前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207-5号执行裁定书、(2015)津海法执决字第207号执行决定书等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债权系与冠海海运公司之间因“宝中218”轮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及违约金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为与被拍卖的船舶“冠海308”轮有关的海事债权。故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请。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