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袁霞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霞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475号罪犯袁霞,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015年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二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袁霞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霞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严振鹏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凯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