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王乙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王乙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032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770号盛鼎世家9幢2单元107、108室。负责人龙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雪峰、瞿诚,男,公司员工。被告王乙丹,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王乙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