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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76号俄尔巫某甲:你为吉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吉克木沙因琐事与被害人俄尔巫某乙产生纠纷而发生扭打,将处于醉酒状态的俄尔巫某乙打倒在地后置之不理而独自离去,使俄尔巫某乙处于孤立无助的状态,并客观上出现了俄尔巫某乙在口鼻腔出血后,因酒后呕吐和意识丧失,血液及呕吐物吸入气管、支气管,阻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故原审被告吉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决对此认定正确。关于你提出本案罪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吉克某某进行定罪处罚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俄尔巫某乙颅内脑组织无损伤,身体其余部位亦未检见致命伤,所受损伤表浅、轻微,推断被害人俄尔巫某乙系吸入性窒息意外死亡。同时查明被害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推断其所受伤害是否足以造成其意识丧失。原审被告吉克某某实施的殴打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且被害人的致死原因为吸入性窒息意外死亡。因此,原审被告的殴打行为不能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亦无法预见其殴打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原审被告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原审被告吉克某某不成立自首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吉克某某经吉克某打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吉克某某在之后的讯问中如实陈述与俄尔巫某乙发生口角与扭打的事实,生效判决认定吉克某某存在自首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吉克某某经审判人员讯问后,明确表示“以之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为准”,并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售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吉克某某的自首依法成立。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对吉克某某的量刑畸轻,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吉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系初犯、偶犯,生效判决根据吉克木沙的自首情节、过错程度、赔偿情况及结合被害人俄尔巫某乙死亡原因,判处吉克木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抄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