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X,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阳,江苏行于思律师事物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X明知马来西亚籍人员张誉发的MBI国际集团MBI理财活动涉嫌传销的情况下,在全国以缴纳人民币7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金额购买MBI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加入MBI理财活动即能获取高额理财收益为诱饵,介绍和发展MBI理财活动会员,并形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介绍他人加入MBI理财活动。被告人韩XX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线人员,通过买卖游戏币、给下线会员注册、管理账号等方式,参与传销组织活动。被告人韩XX发展下线达到三层级以上,发展会员在30人以上。另查明,被告人韩XX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韩XX的户籍信息及照片,韩XX传销账户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银行查询明细单,情况说明,证人吴某1、李某1、李某2、王某1、岳某1、朱某、吴某2、刘某、孙某1、吴某3、马某、宋某、张某1、高某、岳某2、石某、王某2、权某、张某2、雷某、吕某、曹某、钱某、孙某2、荣某、韩某、岳某3的证言,被告人韩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XX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加入MBI理财活动能够取得高额理财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韩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时,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韩XX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韩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韩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韩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韩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审 判 员  王 康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