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谌雪燕与被告陈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雪燕,陈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184号原告:谌雪燕,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威,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福,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原告谌雪燕与被告陈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谌雪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雪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谌雪燕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