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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谌雪燕与被告陈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雪燕,陈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184号原告:谌雪燕,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威,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福,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原告谌雪燕与被告陈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谌雪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雪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谌雪燕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