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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公积金山阳管理部与陈丰贵支付令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阳管理部,陈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阳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山阳管理部)。法定代表人徐文友,系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丰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积金山阳管理部与被执行人陈丰贵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丰贵拒不履行本院(2015)山民督字第00004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丰贵在陕西山阳农商银行小河支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现仍拒不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该工资账户中存款12000元以抵充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丰贵在陕西山阳农商银行小河支行工资账户中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