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龚国华、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龚国华,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7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负责人:蒲志,行长。被申请人:龚国华,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李超,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申请人龚国华、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龚国华所有的川D*****号(发动机号:******)宝马牌X5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