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贾鹏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贾鹏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区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邓南村。法定代表人徐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汶伶,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员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鹏飞,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号1幢建行长安区支行综合营业办公楼。负责人:冯焕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安会杰,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系员工,住。上诉人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鹏飞,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977号,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694元,由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