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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赛芬与张健、邱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芬,张健,邱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456号原告李赛芬,女,汉族,1961年9年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张健,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邱会莲,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李赛芬诉被告张健、邱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