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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建辉与许兴焕、阳江市江城区源利五金制品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辉,许兴焕,阳江市江城区源利五金制品加工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265号原告:吕建辉,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豪,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兴焕,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源利五金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环山路崩哈山边。投资人:谭幼。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利,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是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号穗基华庭*幢*****号商铺***层。法定代表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丽莎,女,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西县。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彤彤,女,199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是该公司员工。原告吕建辉诉被告许兴焕、阳江市江城区源利五金制品加工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吕建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55元,减半收取计3077.5元,由原告吕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