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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与吕淑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吕淑云,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吕淑云,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吕淑云,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吕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280号原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唐立峰,院长。被告吕淑云,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诉被告吕淑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