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建平与被执行人陈冬发、孙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平,陈冬发,孙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平,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陈冬发,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孙文红,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人黄建平与被执行人陈冬发、孙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