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德根、邹丰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根,邹丰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064号申请人:陈德根(身份证号码352624196810013712),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邹丰晖(身份证号码352624196810173011),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1月14日执行申请人陈德根与被执行人邹丰晖借款合同113000元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11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邹丰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