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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永柱与何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柱,何丰收,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柱,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何丰收,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思江,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濉民一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丰收的存款237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