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目荣诉被告龙春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目荣,龙春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92号原告:张目荣,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龙春燕,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张目荣诉被告龙春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目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目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目荣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