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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光勇与冯中模、文明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勇,冯中模,文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587号原告:苏光勇,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中模,男,汉族,1954年11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文明华,女,汉族,1958年4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苏光勇与被告冯中模、文明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苏光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光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何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