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浩与刘菊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刘菊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025号原告:陈浩,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刘菊合,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陈浩与被告刘菊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浩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