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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浩与刘菊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刘菊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025号原告:陈浩,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刘菊合,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陈浩与被告刘菊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浩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