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刑初233号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13行至第14行“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龚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现更正为“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龚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17行至第20行“被告人龚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及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现更正为“被告人龚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判员 黄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