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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欧阳少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欧阳少珊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1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6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25703399。负责人曾卓。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月华,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少珊,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少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亿程佛山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6日判决:“一、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欧阳少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5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亿程佛山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亿程佛山分公司向欧阳少珊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基础。首先,欧阳少珊入职亿程佛山分公司后,双方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亿程佛山分公司依法为欧阳少珊缴纳五险一金,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欧阳少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确系按照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亿程佛山分公司依旧为欧阳少珊缴纳五险一金,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其次,亿程佛山分公司曾通知欧阳少珊续签劳动合同,但欧阳少珊不同意续签,又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后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欧阳少珊采取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实现向亿程佛山分公司主张双倍工资的意图非常明显,法院不应支持员工有意设置劳动纠纷赔偿陷阱的行为。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不仅均默认按照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继续执行,且亿程佛山分公司也按照原劳动合同按时给付劳动报酬及为欧阳少珊缴纳五险一金,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是事实。二、原审判决亿程佛山分公司向欧阳少珊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自用工之日起”的表述可见此条规定立法用意是规范用人单位初次用工,为了保障劳动者初次入职单位的劳动权益,而非针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是否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对于此条文应据设置原意进行解读,不应该过度偏向劳动者进行解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则当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主张。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亿程佛山分公司无需向欧阳少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判令欧阳少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欧阳少珊答辩称:关于亿程佛山分公司讲的欧阳少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欧阳少珊在2016年7月15日已经离职,在这之前亿程佛山分公司未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欧阳少珊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后,欧阳少珊主动找公司人事去续签劳动合同,但人事一直不理欧阳少珊。欧阳少珊确认一审判决,不同意亿程佛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亿程佛山分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1.亿程佛山分公司人事专员黄婷婷出具的《续签劳动合同经过》,拟证明亿程佛山分公司曾找欧阳少珊续签劳动合同。2.续签劳动合同的版本,拟证明因欧阳少珊的原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亿程佛山分公司已经将劳动合同版本提交给欧阳少珊。经质证,被上诉人欧阳少珊确认所述情况是真实的,亿程佛山分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才找欧阳少珊续签劳动合同。对于亿程佛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上诉人欧阳少珊确认所述情况是真实的,本院对亿程佛山分公司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经过》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亿程佛山分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后才找欧阳少珊续签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欧阳少珊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亿程佛山分公司是否应按照已发放工资标准向欧阳少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29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进一步确定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规定支付二倍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届满,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届满后,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并不能当然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执行权利义务约定,亿程佛山分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月内并未与欧阳少珊续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欧阳少珊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上诉人亿程佛山分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亿程佛山分公司人事专员黄婷婷出具的《续签劳动合同经过》,仅仅证明亿程佛山分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后才找欧阳少珊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审判决认为亿程佛山分公司应按照已发放工资标准向欧阳少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2915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亿程佛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