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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2017)湘0723民初74号平安财保、杜方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杜方忠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7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社区滨湖西路海关辅助楼。代表人:谢前湘,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杜方忠,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大堰垱镇唐桥村*组*****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与被告杜方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杜方忠给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返还赔偿款10000元和执行费50元。事实和理由:杜方忠与卢述政、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调解结案,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应承担赔偿款201969.8元。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别给付了杜方忠赔偿款118869.8元(含2014年8月13日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卢述政赔偿款83100元,已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书。但在2015年12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向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向杜方忠给付10000元赔偿款,负担执行费50元。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支付了100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方忠与卢述政、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了(2015)武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实际向杜方忠支付了108869.8元。杜方忠申请强制执行,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向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请求被驳回。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主动支付了10050元。平安财保常德支公司履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际勇人民陪审员  张儒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蓝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