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姚娟与何焰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娟,何焰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064号原告:姚娟,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焰虎,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姚娟与被告何焰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权到庭参加诉讼,何焰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焰虎偿还电池售后服务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本人在固镇县城关镇东风路经销电动车电池及配件销售,何焰虎作为健喜牌电池代理商与我发生业务关系,通过物流发货至我处,由我负责销售及售后服务,何焰虎支付我售后服务费。2015年10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何焰虎尚欠我服务费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自2016年2月起每月付3000元至付清之日止,此后,何焰虎至今一分未付。姚娟向本院提供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证明何焰虎欠姚娟电池售后款30000元并承诺付款时间。上述事实有姚娟的陈述、欠条及还款计划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姚娟受委托人何焰虎的委托为何焰虎提供电池售后服务,何焰虎理应支付姚娟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姚娟与何焰虎对售后服务费用进行结算,何焰虎尚欠姚娟服务费30000元,理应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姚娟售后服务费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焰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