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来贵与刘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来贵,刘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37号原告:余来贵,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刘君,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余来贵与被告刘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来贵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来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来贵负担。审判员  周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