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来贵与刘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来贵,刘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37号原告:余来贵,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刘君,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余来贵与被告刘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来贵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来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来贵负担。审判员 周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