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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原与被执行人张忠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原,张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高原,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忠伟,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原与被执行人张忠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8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