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原与被执行人张忠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原,张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高原,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忠伟,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原与被执行人张忠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8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