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小强同城物流有限公司与贵州同城代购网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小强同城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同城代购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45号原告:山东小强同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BXGDE3B。法定代表人:毛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涛,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萌楠,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同城代购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经济技术开发区(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02895X。法定代表人:邓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小强同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同城代购网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同城代购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像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