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与董永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董永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087号原告: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经营者:崔保科,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董永如,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与被告董永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年县河北铺久仁紧固件门市负担。审判员 李如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张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