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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新卫与常俊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卫,常俊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655号原告:李新卫,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常俊峰,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忠阁,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新卫与被告常俊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新卫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卫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李新卫负担。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