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殿海与被执行人王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海,王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赵殿海,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王文金,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殿海与被执行人王文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另一案件正进行评估、拍卖中,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殿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