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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510号原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四灶社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亚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曹月凤,女,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城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曹月凤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