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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与陈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陈丽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012号原告: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世科小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641130128。法定代表人:黄跃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真,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晏,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丽萍,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计2758.50元,由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 凯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