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姬钰张(鹤)贺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39号姬钰,女,汉族,2010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县清州××号张(鹤)贺,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楼村姬钰申请张(鹤)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姬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学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