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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国英潘华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英,潘华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157号原告:郑国英,女,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潘华峰,男,汉族,现羁押讷河市看守所。原告郑国英与被告潘华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郑国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国英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