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国英潘华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英,潘华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157号原告:郑国英,女,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潘华峰,男,汉族,现羁押讷河市看守所。原告郑国英与被告潘华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郑国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国英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