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节生与蔡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节生,蔡坤,卢明菁,田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刘节生,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蔡坤,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卢明菁,女,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田静波,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节生与被执行人蔡坤、卢明菁、田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坤、卢明菁、田静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