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刘海峰、宋红、刘海英、于翠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刘海峰,宋红,刘海英,于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被执行人刘海峰。被执行人宋红。被执行人刘海英。被执行人于翠姣。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峰、宋红、刘海英、于翠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