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37号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为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2016)川18刑终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王某某及你公司自行与死者玉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判将交强险分配给本案伤者不存在二次赔偿,因此,你公司称玉某家人确实收到450000元的赔偿且玉某也是此次事故的受害者之一,应当在交强险内受偿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公司提出遇到的所有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比例均为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而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承担80%,明显与以前的判决相悖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瀑布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川T×××××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行驶越过道路中心线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玉某驾驶川W×××××号小型面包车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判根据事故的起因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误工情况及责任分担情况,按80%计算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抄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